故意杀人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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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的预备

《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在实践中,故意杀人预备的主要问题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存在一定模糊地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37.html

准备工具作为犯罪预备行为基本没有争议,比如为了杀人购买刀、毒药等,这些都属于典型的预备行为。但 “制造条件” 与 “着手实施” 在一些时候存在争议。例如,为人户杀人将门锁撬开的行为,究竟是 “制造条件” 还是 “着手实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37.html

“着手实施” 的界定,需要从时间、空间以及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行为在时间上与杀人的实行行为具有密切连续性,在空间上具有一致性,且对被害人生命权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则不宜认定为犯罪预备。据此,“为人户杀人将门锁撬开的行为”,符合时间上的紧密连续性、空间上的一致性以及侵害的紧迫性,应当认定为已经 “着手实施犯罪”,而不是犯罪预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37.html

需要注意的是,仅有故意杀人的想法,没有任何客观行为的,不属于犯罪预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3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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