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方面证据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刑事责任年龄与身份自然情况的证据
-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用于证明行为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等基本信息。
- 任职与资格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专业技术证明、执业资格证明等,可证实行为人的职业、专业或技术等级,着重审查其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监护、看护职责身份。
- 其他补充证据:若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需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行为人真实年龄和身份的证据材料,如学籍档案、亲子鉴定报告等。对于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要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 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 精神状态证明材料:包括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如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用于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 吸毒酗酒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否有酗酒、吸毒习惯,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处于醉酒或者吸食毒品状态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尿液检测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虽然喝酒、吸毒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作为刑事责任的酌情考量情节。
- 行为人与被害人监护、看护关系的证据
- 书证:合同、协议是证明监护、看护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家政服务合同、幼儿园入园协议、养老院入住合同等。此外,中介所的登记册若能反映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看护关系,也可作为证据。
-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可证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监护、看护关系。例如,邻居的证言证明行为人长期代人照顾儿童,或者被害人陈述行为人是其所在养老院的护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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