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证据审宣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观方面的证据

1. 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共性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用于证明以下内容: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动机、目的以及预谋犯罪等情况;
  • 是否明知自己非法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明知的程度如何,对枪支、弹药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是否明知及明知的程度;
  • 是否明知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的基本规定(如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等),以及明知的程度。
(2)证人证言
包括发现人、枪支弹药管理部门等知情人的证言,用于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
(3)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证据
  • 枪支、弹药的整件或散件: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枪支、弹药的主观明知。实践中,若存在使用枪支狩猎动物的情况,应扣押相关物证,以此证明枪支的杀伤力,进而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明知;
  • 枪支、弹药的鉴定意见、组装说明书或图纸、机械原理书、危险品提示、网络聊天记录、通话短信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等: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枪支、弹药的主观明知。需注意,实践中枪爆类犯罪常存在代号、暗语,应重点审查此类内容并将其作为主观明知的证据;
  • 网络聊天记录、通话短信记录、电子邮件、要求上交枪支弹药的通知书等: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枪支、弹药的动机、目的、用途;在私藏枪支、弹药案件中,还能证明其明知自己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已消失。

2. 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1)共同犯罪案件中,应重点收集涉及每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法持有、私藏的是枪支、弹药是否存在主观明知,以及主观明知程度的证据;
(2)针对持有改制射钉枪的行为,需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该射钉枪的改制过程、杀伤力大小、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其主观认知程度;
(3)针对私藏枪支的案件,应收集是否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藏而予以放任,以及私藏的时间和数量等相关证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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