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解书执行的规定。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与判决书 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一方当...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六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 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 我国 宪法第 134 ...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七条: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 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八条: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 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 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一条:执行通知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 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通知的规定。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220 条规定:“执...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 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三条: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 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 ...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五十四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