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 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6.html
强制执行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找到被执行人的财 产。 因此,解决“执行难”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建立有效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十分 突出,大量的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无法执行。 这种现象的存 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于可以查明财产的公示、纳税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 不够健全;另一方面也与法律不够完善有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6.html
为了保证执行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为强 制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以及 相关第三人的协助调查义务,并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虚 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德国规定,债务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先要在法院指定 的日期报告财产并进行宣誓,宣誓要做成记录,保证其已经按照要求凭自己 的良心和良知作出了正确且完整的报告。 债务人于举行宣誓的指定日期不 到场,无理由拒绝宣誓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拘留债务人(6 个月以 下),并强制债务人报告财产并宣誓。 当债权人不能因扣押而使债权获得全 部实现时,债务人依申请有义务报告宣誓日前的一定时间内的财产变动情 况,包括:债务人对其配偶或未婚配偶,直系尊亲属或卑亲属、或其配偶的直 系尊亲属或卑亲属,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或其配偶的全血缘或半血 缘的兄弟姐妹,或对这些人的配偶的有偿转让;债务人在指定作出宣誓日前1 年中所作的无偿处分,但通常节日礼品除外;债务人在指定作出宣誓日前 2年中有利于其配偶的无偿处分。 瑞士规定:债务人有义务披露其资产,包括 在为实施充分扣押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未在其占有之下的资产及其对第三 人享有的债权和权利(违者可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保管债务人财 产或欠债务人钱款的第三人负有与债务人相同的资产披露义务(违者负刑 事责任);主管机构负有与债务人相同的资产披露义务。 韩国规定,债权人 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债务人明示财产的申请,债务人要如实明示其财产目 录,包括:在送达财产明示命令前 1 年之内的不动产的有偿转让;前 1 年内向 配偶、直系亲属及四等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及其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和兄 弟姐妹所为的不动产以外财产的有偿转让;前 2 年之内所作的财产上的无偿 处分,但礼仪性礼物除外。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明示日期不出庭、拒绝提出 财产目录或者拒绝宣誓的,法院可以处 20 日以内拘留;债务人提出虚假财产 目录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500 万元以下罚金。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执行法院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债权或者不能发现债务人应交付的财 产时,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定期间责令债务人据实报告该期间届满前 1 年内的财产状况。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报告的,法院可拘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6.html
根据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及有关地区的法律规定,2007 年 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规定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此后的历次民事诉 讼法修改,未再对本条作出调整。 财产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财产报 告的法定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债 务人在接到法律文书后,就应当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 的,被执行人就应当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只要未 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必须报告财产状况。 (2)财产报告 的期间要求是,被执行人当前的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 1 年的财产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6.html
被执行人要如实报告当时的以及前 1 年的财产状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 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财产、银行账户号,不动产所在地,动产的存放场 所,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1 年期间内所进行的财产变动情况,提交必要 的与财产有关的文件或者权利凭证等。 (3)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 责任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对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实施处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根据本法第 118 条、第 119 条的规定:对个人 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 罚款、拘留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拘留的期限为 15 日以 下。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 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 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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