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 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 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司法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故意隐瞒其在银行的存款,拒不提供其在银 行存款的账户号码,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因此,1991 年民事诉讼法对存款 的执行措施单列一条专门予以规定。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221 条规定:“被 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 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 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 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事主体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交易方 式日趋复杂,资本市场逐步开放并获得了较大发展。 民事主体掌握的金融资 产也从以单一的存款为主,逐步发展到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多种形式并存 的局面。 为保证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民事诉讼法也要适应形势的发展,作 出相应的修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本条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主要作 了三处修改:第一,扩大了查询财产的范围。 本条原来只规定查询被执行人 的“存款情况”,修改后增加规定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也可以 查询。 第二,强化了执行措施。 本条原有规定的执行措施是“冻结、划拨被执 行人的存款”,修改后将“冻结、划拨”扩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 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时相应规定“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 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 第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从“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扩展到“有关单位”。 本条原 有规定主要是针对存款的执行,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也主要指银行、信用合 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但修改之后,本条执行措施针对的对象不仅 限于存款,还包括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这些金融资产往往由有关单 位实际掌握、控制或者管理、运用,人民法院对这些金融资产采取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往往需要上述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基于以上考 虑,本条将负有协助查询以及协助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义务 的单位修改为“有关单位”。 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执行的财产及将要 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 例如,法院 在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往往需要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商业 银行等单位的协助,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单位不得拒绝。 另外,对 存款情况进行查询,也不仅限于有储蓄业务的单位。 实践中,为了了解被执 行人的存款情况,以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法院往往需要人民银行协 助查询被执行人的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等情况,人民银行应该予以协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此后的历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未再对本条规定作出调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本条第 1 款是关于人民法院有权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 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采取的执行措施 包括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 查询即人民法院向银行等有关单位,调查 询问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是了解被执行人在 银行等有关单位有无存款及存款数额,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 况的方法,以便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关的金融资 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也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执行措 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依 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限制被执行人的提取、赎回、转移、转让等,这往往需要银 行等有关单位的协助。 划拨主要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 的存款等强制转汇至某一账户,以清偿权利人的债权的措施。 变价指对被执 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采取拍卖、变卖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 方式将其价值予以兑现,以达到清偿权利人债权之目的。 其二,人民法院采 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例如,判决确定 某公司偿还债务 20 万元人民币,那么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 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数额应当限于 20 万元人民币和依法 应当支付的利息,不得多于这一数额。 在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超出被执行 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对其存款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被执行人欠款 20 万 元人民币,但人民法院却通知银行冻结 50 万元人民币,造成被执行人的生产 经营或者生活困难。 因此,本条对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范围作 了限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本条第 2 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采取执行措施的程序性规定,包 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人民法院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执行 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否则,有关单位有权予以拒绝。 例如,法院决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 20 万元,执行人员在银行办理冻结存款 手续时,需要出具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通知书需要明确具体地写明银行协助执行的内容,如要写明被执行人的姓 名、账户、冻结的款项等。 其二,明确规定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 根据相 关法律的规定,有些单位对客户负有保密的义务。 例如,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 条、第 30 条的规定,对个人、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的协助 执行义务,即属于商业银行法的除外规定。 如果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裁 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如银行为存款人通风报信 甚至擅自转移存款,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单位按照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根据本法第 117 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 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外,还可以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 助义务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 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5.html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