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 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 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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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8.html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对申请执行期间作了规定。 该条第 1 款规 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主要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8.html
第一,申请执行的期限过短,助长了一些债务人利用时效逃债的侥幸心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8.html
第二,债 权人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法院不予保护,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 法律文书生效后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也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加剧 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一些案件过早进入执行程序,形成了 执行“死案”,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8.html
第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 从 实际情况看,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 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 一些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受对 方蒙骗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申请执行,事后无法再通过国家强制力获 得保护,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也导致了上访案件的增多。 为有利于当事人 行使权利、履行债务,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 215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 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外,2007 年修 改民事诉讼法还对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点问题作了补充完善,明确了“法律 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8.html
本条第 2 款规定了申请执行的 2 年期间的起算。 1991 年、2007 年民事 诉讼法均规定,对于申请执行的期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 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举例如下:人民法院判决公民甲自 2008年 1 月起,每月 5 日向公民乙归还欠款 5000 元人民币,10 个月内还清。 甲支 付 2 个月后,第 3 个月的 5 日没有支付,那么,乙可以从 2008 年 3 月 6 日起至2010 年 3 月 6 日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甲应当在第 3 个月 支付的款额,如果甲从 3 月至 10 月都没有支付,申请执行的期限按月以此类 推。 2021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 效的主要功能均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 对于同一债 务分期履行的情形,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保持一致。 民法典 第 189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点也应作出相应修改,与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上述规定保持一致。 经研究,2021 年民 事诉讼法对此作了修改,即将 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215 第 2 款规定中的“法 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8.html
关于本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8.html
一是按照本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 申请执行的期 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例如,人民法院判决甲工 厂在 2007 年 6 月 1 日前给付乙工厂货款,甲工厂在 6 月 1 日前没有给付,乙 工厂可以从 2007 年 6 月 2 日起计算 2 年,在 2009 年 6 月 2 日前的 2 年时间 内均可以申请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78.html
二是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计算。 对此,应当注意区分分期履行债务与定期履行债务的不同,本条针对的是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形。 定期履行债务是当事人约定在履行过 程中重复出现、按照固定的周期给付的债务,如工资 1 个月支付 1 次。 用人 单位支付的每个月工资,都是其在一定时期内用工的对价。 定期履行债务的 最大特点是存在多个债务,各个债务之间都是独立的。 正是因为相互独立,所以每一个债务的申请执行期间均应当自每一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 起算。 分期履行债务是按照当事人事先约定,分批分次完成一个债务履行的 情况。 例如,对于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内容如 下:甲向乙分 3 次共偿还借款 50 万元,2023 年 6 月 1 日偿还借款 30 万元, 2023 年 11 月 1 日偿还借款 10 万元,2024 年 2 月 1 日再偿还借款 10 万元。即使甲在 2023 年 6 月 1 日或者 2023 年 11 月 1 日没有按时偿还借款,乙申请 执行的期间仍然不起算,而是自最后一期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自2024 年 2 月 2 日起算。
三是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起计算。
四是本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尽快主张权利,及早 稳定经济关系,避免时过境迁,难以执行。 如果权利人确因法定事由未能在 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法典第 194 条、第 195 条、第 197 条对诉讼时 效中止、中断问题作出了规定。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也适用民法典上述规定。 据此,结合民法典第 194 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申请执行时 效的中止,限于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了特定的导致权利人不能 申请执行的障碍,这些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 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申请执行的 期间届满。 结合民法典第 195 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权利人向义务 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下,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申 请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 197 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据此,当事人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另行作出约定的,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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