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二者的犯罪对象一致。2014 年 8 月 12 日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 号)第 10 条已明确,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 “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893.html
二者侵犯的客体存在区别。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制度,其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893.html
二者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89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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