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 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96.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96.html

一、执行根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96.html

执行根据也称执行依据、执行文书,是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 据以执行的凭证,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96.html

根据本条规定,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 1.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民事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 作为执行 根据的民事判决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金钱、交付某种物品或者要 求从事某种行为。 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 民事裁定书是 人民法院为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 可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 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般不发生执行 问题,但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 义务。 由于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 方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因此,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2. 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根据本法第 227 条第 3 款的规 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不提出 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比如,依据刑 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都 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4. 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 本法第 248 条第 1 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 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只要 是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都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 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法第 37 条 第 1 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 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证机构制作的依法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也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之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96.html

二、执行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96.html

执行管辖,是指生效法律文书应由哪一个法院负责执行。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第 1 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这一规定总 的来看是适当的,但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不在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被执行人的住所也不在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 地,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困难。 其二,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 行人的财产不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辖区,执行法院需要异地执行,这将造成人 力、财力的浪费。 其三,为了减少异地执行,本法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实 践中委托执行的案件积压严重。 通常情况下,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 取执行措施更为便利,也更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法院。 例如,《日 本民事执行法》第 44 条第 1 款规定:“关于不动产,由其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作 为执行法院进行管辖。”《韩国民事执行法》第 79 条规定:“不动产的强制执 行,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不动产在多个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域 时,各地方法院均有管辖权。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其他法 院移送该案件。”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 7 条规定,强制执行由应执 行之标的物所在地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之法院管辖。 应执行之标的物所在地 或应为执行行为地不明者,由债务人之住、居所、公务所、事务所、营业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辖。 同一强制执行,数法院有管辖权者,债权人得向其中一法院 申请。 受理强制执行事件之法院,须在他法院管辖区内为执行行为时,应嘱 托该他法院为之。 2007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有的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应 当在保留第一审法院管辖规定的同时,增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 定,使债权人可以灵活选择执行法院。 为此,2007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加以规定。 此后的历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均没有对 此规定再作出修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96.html

依据这一规定,无论终审判决、裁定由哪一级法院作出,执行工作原则上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负责。 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 上诉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案件和高级人民 法院审结的上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法之所以规定判决、裁定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执行,主要是考虑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一般也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 地的法院,这样规定便于开展执行工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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