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类犯罪中如何认定以共犯论及辩护意见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0993
文章
0
粉丝
刑事辩护评论109阅读模式

以共犯论

(1)一般来说,抗税罪的主体多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但又不限于这两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38.html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属于共同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共同犯罪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38.html

需要注意的是,要构成共同犯罪,各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缺少其一,辩护人都可以提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具有很大的辩护空间。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各共同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及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实质性内容,而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可以有希望或放任两种不同的形式。司法实践中,各个共同行为人由于所处地位及角色的不同,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会有所不同,可能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但只要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行为结合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持放任态度,就具备了共同犯罪的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3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38.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0238.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