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类犯罪的辩护中,当事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一个重要的辩点,它不仅可能影响定罪,还可能影响量刑。以下是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的详细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行政处罚对定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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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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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行为人有逃税行为,达到追诉标准,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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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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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行为人在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使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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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补缴: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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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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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虚开发票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或金额标准(如虚开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达到40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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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情形:行为人在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可以不受数额标准的限制,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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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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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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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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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达到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按照“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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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达到15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按照“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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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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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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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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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的实体内容是否合法,包括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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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政处罚的次数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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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审查行为人是否在5年内因相同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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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审查行为人是否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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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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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审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后果较轻,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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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补缴:审查行为人是否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有积极表现,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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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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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与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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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行政处罚记录:收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证明行为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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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补缴记录:收集行为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记录,证明行为人的积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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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行为后果证据:收集行为人采取的补救措施、退赃记录等,证明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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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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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次数和时间进行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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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判机关沟通: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次数和时间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强调行为人的合理动机和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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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护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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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庭审中,重点质疑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说明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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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政处罚的次数和时间:质疑行为人是否在5年内因相同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说明行为人是否符合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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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行为后果:质疑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说明行为后果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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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逃税罪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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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纳税人因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接受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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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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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证明行为人已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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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为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记录,证明行为人的积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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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行为人已接受行政处罚,且未达到除外情形,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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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虚开发票罪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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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行为人因虚开发票行为在5年内受过2次行政处罚,再次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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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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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证明行为人已受过2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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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为人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达到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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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行为人虽受过行政处罚,但未达到数额标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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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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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行为人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再次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达到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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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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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证明行为人已受过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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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达到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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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行为人虽受过行政处罚,但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不应按“数额巨大”量刑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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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在税务类犯罪的辩护中,当事人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一个重要的辩点。辩护人需要综合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次数和时间,以及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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