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发票犯罪案件时,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当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时,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采用处罚较重的量刑档次进行量刑。以下是关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详细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发票犯罪的量刑标准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
量刑标准:
-
数量达到25份以上但不足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
数量达到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
-
-
其他发票犯罪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
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
-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
-
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
-
-
二、量刑档次的适用原则
-
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
-
当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时,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采用处罚较重的量刑档次进行量刑。例如:
-
如果行为人非法出售了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发票的票面额累计达到55万元,按照发票份数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量刑,而按照票面额则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量刑。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
-
-
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
-
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发票的份数、票面额、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
-
三、辩护要点
-
审查量刑标准
-
发票份数:审查行为人非法出售的发票份数是否达到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
-
票面额:审查行为人非法出售的发票票面额是否达到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
-
适用较重档次:如果发票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辩护人需要审查是否适用了较重的量刑档次。
-
-
审查行为后果
-
社会危害性: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后果较轻,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主动退赃:审查行为人是否主动退赃或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果行为人有积极表现,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
审查行为动机
-
主观恶性: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行为人是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合理动机: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动机。如果行为人是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实施犯罪,辩护人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
四、具体辩护策略
-
证据收集与梳理
-
收集发票证据:收集非法出售的发票样本、交易记录、合同等,证明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
-
收集行为后果证据:收集行为人采取的补救措施、退赃记录等,证明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
收集行为动机证据:收集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等,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
-
-
与司法机关沟通
-
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对量刑标准进行重新审查。
-
与审判机关沟通:在审判阶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请求对量刑标准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强调行为人的合理动机和行为后果。
-
-
庭审辩护重点
-
质疑量刑标准:在庭审中,重点质疑量刑标准的适用是否准确,说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较轻量刑档次的标准。
-
质疑行为后果:质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说明行为后果是否严重。
-
质疑行为动机:质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说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是否合理。
-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发票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档次
-
案情:某行为人非法出售了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发票的票面额累计达到55万元。
-
辩护要点:
-
收集非法出售的发票样本、交易记录等,证明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
-
提供行为人采取的补救措施、退赃记录等,证明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
提出行为人虽达到两个量刑档次,但应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适用较轻量刑档次的辩护意见。
-
六、总结
在发票犯罪案件中,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当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额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档次时,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采用处罚较重的量刑档次进行量刑。辩护人需要综合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28.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