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本单位完成税收征任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收征管中为他人 “高开低征”“开大征小”,即为他人开具正常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以较低的税率(如 7%)计征增值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照《刑法》第 397 条第 1 款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按照《刑法》第 404 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定罪处罚。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他人合谋,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应税劳务,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意为他人 “高开低征”“开大征小”,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依法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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