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机关仅以自然人犯罪起诉,而案件实质上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时,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以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定罪和量刑结果:
一、提出案件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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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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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志体现:梳理案件事实,证明犯罪行为是基于单位的意志实施的。例如,犯罪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的讨论和决定,或者由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授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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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整体利益:强调犯罪行为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例如,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或者犯罪行为是为了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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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性:说明犯罪行为是单位内部有组织地实施的,涉及多个部门或人员的分工协作。例如,财务部门负责资金流转,业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而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管人员负责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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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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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可以明确指出,本案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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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提供了具体标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辩护人可以对比这些标准,证明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而是典型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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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补充起诉或按单位犯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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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补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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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检察机关沟通:辩护人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单位犯罪的事实,说明补充起诉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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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程序正义:指出仅起诉自然人而不起诉单位,可能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全面,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单位犯罪的认定对于准确定罪和量刑至关重要,补充起诉有助于全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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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单位犯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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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刑法分则条款:如果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人民法院仍依法审理,辩护人应当提出对被起诉的自然人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引用《刑法》分则中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具体条款,如《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条款中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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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说明:根据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指出对自然人的量刑应当考虑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责任。例如,如果自然人只是单位犯罪中的次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自然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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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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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与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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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单位决策证据:收集公司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证明犯罪行为是单位决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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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资金流向证据:梳理犯罪所得资金的流向,证明资金归单位所有,用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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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人员分工证据:收集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文件、工作流程文件等,证明犯罪行为是单位内部有组织地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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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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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了解案情: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在单位中的职责范围、参与程度以及对犯罪行为的认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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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解释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定罪和量刑上的差异,说明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其可能带来的有利影响,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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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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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起诉书逻辑:在庭审中,对起诉书仅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逻辑提出质疑,指出其忽略了单位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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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单位犯罪特征:通过举证和质证,强调案件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请求法庭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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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护重点:如果法庭最终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应当重点围绕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等因素进行量刑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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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辩护人在面对仅起诉自然人但实质上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时,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通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争取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定罪和量刑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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