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类犯罪中如何认定一罪及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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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择一重罪

  1.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后,又实施虚开、出售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法定一罪

  1. 抗税罪
    •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 逃税罪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逃税罪处理。
  3. 骗取出口退税罪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已缴纳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
  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非法购买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购买了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购买了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对于前三种情形,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按照《刑法》第205条至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该条规定的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犯的定罪处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行为人购买的手段行为与虚开、出售的目的行为均单独成立犯罪从而形成牵连犯罪的情况下,应以目的行为的罪名定罪处罚。因为相对于手段行为构成的犯罪来说,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处罚更重,这也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的一般原则的要求。因此,对于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行为,如果购买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成立犯罪,则应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只有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出售或者出售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的情况下,才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5.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予以出售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所吸收,只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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