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身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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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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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挂名”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只是名义上的,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辩护人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其被他人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例如,提供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协议,明确约定其只是挂名;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决策会议、从未接触过公司财务和税务资料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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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无实际决策权:说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内部的经营活动、财务流程等一无所知,没有参与任何与税务相关的决策。比如,公司内部的税务申报、发票开具等事务均由其他人员负责,法定代表人只是在一些文件上签字,而这些签字行为是基于对实际控制人的信任,且签字内容并未涉及税务犯罪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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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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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上的区分:如果法定代表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期间尚未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担任法定代表人,辩护人可以主张其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没有关联。例如,通过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内部文件等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的时间点,与税务犯罪行为的实施时间不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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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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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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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无主观故意:辩护人需要重点证明法定代表人对单位的税务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证言、与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来证明。例如,法定代表人一直认为公司的税务申报是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负责,且财务人员从未向其报告过任何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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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合理信赖:说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财务人员、税务顾问等具有合理的信赖。例如,公司聘请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审计和申报,法定代表人有理由相信这些专业人士会依法履行职责,而不会涉及税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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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或制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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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曾提出异议:如果法定代表人对税务犯罪行为知情,但曾明确表示反对或试图制止,辩护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法定代表人与相关人员的谈话录音、书面意见等。例如,法定代表人在会议上明确反对某些不合规的税务操作,但被其他人员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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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无实际控制力:说明法定代表人虽然知道犯罪行为,但由于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等原因,无法有效制止。比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掌握着大部分股权和实际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只是名义上的负责人,无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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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行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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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具体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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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责范围:辩护人可以详细梳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证明其职责并不涉及税务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例如,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的市场营销,而税务申报、发票管理等事务由其他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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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为证据:通过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日志、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行为发生期间并未参与任何与税务犯罪相关的活动。比如,法定代表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期间一直在外地出差,且与公司内部的税务事务毫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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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签字或被欺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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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签字的被动性: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一些文件上签字,但并不知道文件内容涉及税务犯罪,辩护人可以证明签字行为是被动的。例如,法定代表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字,相关人员故意隐瞒文件的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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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签字无实际意义:说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是形式上的,没有对犯罪行为起到推动或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签字只是按照公司内部的流程要求,而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参与文件内容的制定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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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犯罪责任划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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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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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责任主体:辩护人应当明确指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是那些对犯罪行为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例如,通过公司内部的文件流转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实际决策和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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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法定代表人的相对独立性:说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与犯罪行为涉及的税务环节没有直接联系,其行为不会对犯罪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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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整体决策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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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单位决策机制:如果单位犯罪是基于单位的整体决策,辩护人可以分析单位的决策机制,证明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该决策过程。例如,单位的决策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而法定代表人并未在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或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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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个人行为的合理性:说明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决策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是合理的,符合其职责范围和公司利益。例如,法定代表人在会议上对一些税务问题提出质疑,但由于其他人员的坚持,最终未能改变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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