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 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百零三条:救济
第三百零三条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 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释义】 本条为 2023 年新增条款,是关于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 执行...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百零四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 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 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 在中华...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百零五条:法律适用
第三百零五条 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为 2023 年新增条款,是关于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如 何适用...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第三百零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试行)》同时废止。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的生效日期,立法法第 61 条规定:“法律应当明...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三十五条: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 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 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三十六条: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 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 立的...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三十七条: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 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 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 者指...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三十八条: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 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 服,...
《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二百三十九条: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 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释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