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三百零三条:救济

第三百零三条  当事人对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不 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释义】  本条为 2023 年新增条款,是关于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 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救济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1.html

当事人就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我国法院申请承 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根据本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该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则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 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认为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承认条件,则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无论裁定的结果是承 认和执行,还是不予承认和执行,都需要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如此方能实 现对其诉讼权利及合法权益的周全保护。 2023 年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于 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裁定 如何救济,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 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57 条的规定,裁定的 适用范围包括:(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 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 决书中的笔误;(8)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 解决的事项。 该条同时明确,只有对前三项裁定,才可以上诉。 这意味着,除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不允许上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1.html

但是,不允许上诉并不必然意味着没有救济。 比如,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中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 次。 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意义重 大,在我国法院作出裁定后,如果不赋予其一定的救济途径,既难以确保当事 人服判息诉,也不利于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作用,真正确保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基于此,本条对此作出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1.html

理解本条,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一是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范围,既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裁定,也包括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裁定。 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 决、裁定的,如果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则申请人的诉请得到了认可,但被申 请人可能认为该生效判决、裁定不应得到承认和执行,进而申请复议;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则申请人可能会因其诉请未获认可而申请复 议。 二是当事人就承认和执行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申请复议的,应当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便于发挥上级 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作用,更有助于对裁定的公正审查,从而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三是就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这 一期限与可上诉裁定的上诉期保持了一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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