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 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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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 “合同履行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对 “合同履行地” 作出更为全面的解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因合同纠纷起诉时,若选择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需结合具体合同约定或合同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
例如,白某的朋友金某因买房向其借款 30 万元。借款到期后,白某多次要求金某偿还借款,但金某以没钱为由拖延并躲避。白某若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且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该借款合同的争议标的为 “给付货币”,白某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可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以便利自身诉讼。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58.html#post-1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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