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包某因与丈夫侯某感情出现问题,离开两人婚后在某市路南区的住房,回到娘家路北区居住生活。一年后,侯某认为两人感情已无法挽回,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某收到诉状后,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为路北区,想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该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据此可知,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若认为管辖权存在争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例中,包某已在路北区居住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为路北区,可据此提起管辖权异议,且需在答辩期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将丧失通过管辖权异议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66.html#post-12967
抱歉,你无权阅读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