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在给某公司清洁室外玻璃时给他人造成伤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某贸易公司后勤部门决定清洁公司大楼玻璃,雇用石某等六人从事该清洁工作。石某清洁第十层玻璃时,不慎掉落清洁工具,将路人甲砸伤。若路人甲提起诉讼,石某需要对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由条文规定可知,某贸易公司雇用石某等人从事清洁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石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清洁玻璃)过程中造成路人甲损害,此类情形适用相应责任规则,应由接受劳务的某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提起诉讼时也应以该贸易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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