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诉讼程序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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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条文规定可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 “物质损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仅能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请求赔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秦某伙同方某到某手机店抢劫,抢劫过程中秦某打伤手机店员工刘某的眼睛,导致刘某失明。在针对秦某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刘某仅能就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物质支出)主张赔偿,而不能针对眼睛失明带来的精神损害向秦某、方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76.html#post-1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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