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为保障庭审公平公正,审判人员遇有上述法定情形时,应主动自行回避;若未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其回避。
例如,潘某借款 10 万元给贾某,借款到期后贾某恶意拖欠不还,潘某遂将贾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潘某意外发现本案主审法官竟是贾某的孙女,该法官属于 “当事人近亲属” 的情形。此时,潘某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该主审法官回避。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80.html#post-12981
抱歉,你无权阅读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