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程序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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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小琪系母女关系,张某仅有小琪一个孩子,其丈夫早已去世,且张某身体日渐衰老、无其他经济来源。小琪经济条件良好,却拒绝向张某支付赡养费。现张某为索要赡养费,将小琪诉至法院。若张某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能否支持其请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先予执行需同时满足 “案件类型符合规定” 和 “法定实质条件” 两大要求。案例中,张某与小琪的纠纷属于 “追索赡养费”,符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案件类型;且双方母女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晰(小琪有赡养义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张某的基本生活,同时小琪具备支付能力,满足第一百一十条的实质条件。因此,法院应当裁定支持张某的先予执行申请。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84.html#post-1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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