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董某于 2020 年 11 月签订产品加工合同。后因董某加工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李某拒绝支付相应货款,董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货款。法院受理后欲对此案进行调解处理,但董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那么,该法院能否强制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由此可见,法院组织调解的前提是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不得进行强制调解。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依法组织调解;若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法院则无权强制开展调解程序。案例中,因董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对该案进行强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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