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吗? 其后果是什么?

诉讼程序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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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但不同情形下的后果不同:

  1. 非法律援助情形:若辩护人是被告人自行委托的,或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且不属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情形,被告人拒绝后可坚持自行辩护,法院应当准许。
  2.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律师辩护时,法院需先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可准许,但被告人须在五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若未另行委托,法院会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被告人不能自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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