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辩护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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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认真悔过而签署的法律文书,是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同时满足 “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同意程序适用” 三个条件时,就需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时,无需签署。例如,邹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提起公诉,开庭前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存在无需签署的例外情形。此时,邹某需在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此争取法院的从宽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94.html#post-1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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