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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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由此可知,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 “谁主张,谁举证”。具体而言,一方当事人提出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主张,就需对该主张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非绝对,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需参照相应条款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96.html#post-12997

例如,因借款纠纷,小孙将小杨诉至法院,主张小杨曾向其借款 5 万元且至今未还。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小孙需对 “小杨向其借款” 的基本事实(如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小杨坚称自己已偿还该笔借款,即主张 “借款法律关系已消灭”,则需由小杨举证证明 “已还款” 的事实(如提供还款转账记录、收条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96.html#post-12997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2996.html#post-1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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