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得的证据, 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诉讼程序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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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但未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甲迟迟不归还借款,乙打算向法院起诉却缺乏证据。于是,乙趁到甲家催要借款之机,偷偷在甲的茶几下面安装了窃听器。当天晚上,甲与其妻子谈起向乙借款的事情,谈话内容被窃听器记录。请问,乙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由此可知,证据需具备合法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 属于典型的非法取证行为,此类证据会被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乙在甲家中偷偷安装窃听器,侵犯了甲的住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属于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取证方式,其获取的录音证据不符合合法性要求。
因此,案例中乙通过偷装窃听器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007.html#post-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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