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打算鉴定的, 需要向谁申请? 何时提出申请?

诉讼程序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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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由此可知,当事人申请鉴定需明确申请对象与提出时限:
申请对象: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由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法院准许后,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
提出时限:当事人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申请,且需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申请或不预交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若因此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例如,甲雇用乙装修房屋,乙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架子上摔落,要求甲承担人身损害赔偿。为确定伤残情况,乙打算申请鉴定,此时乙可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通常与举证期限相关)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按要求预交鉴定费用。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015.html#post-1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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