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需依法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不得实施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若存在该行为(属于条文列举的六种妨碍诉讼行为之一),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个人可予以罚款、拘留;对单位可处罚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适用罚款、拘留;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患有尘肺病的董某要求其工作的煤场支付治疗费用,却屡遭拒绝,董某遂诉至法院。煤场担心承担责任,将所有与董某相关的用工、工作记录等重要资料全部销毁。此时,法院可根据煤场销毁证据情节的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拘留;若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如涉嫌妨害司法罪),则依法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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