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上诉适用 “上诉不加刑” 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一般情形:仅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发回重审的案件,若无新犯罪事实且检察院未补充起诉,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刑罚。
例外情形:若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 “上诉不加刑” 限制,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调整刑罚,包括加重刑罚。
例如,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5 年。一审判决后,赵某作为被告人提出上诉。此种情况下,二审法院需遵循 “上诉不加刑” 原则,判处赵某的刑罚不得超过 5 年。但如果此案中,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而非仅赵某上诉),则不受该原则限制,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判处超过 5 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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