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因抢夺他人财物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抢夺罪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 7 年。判决生效后,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罪名存在错误。请问,此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由此可见,刑事判决生效后若发现罪名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核心途径是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或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包括罪名错误)时,有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案件再审程序。
上面的案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县人民法院对范某的判决存在罪名错误,可依据上述规定,向其同级的人民法院(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组成合议庭对案件重新审理,以纠正罪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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