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时,受让人满足特定条件即可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仅能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其需同时满足以下 5 个条件:
转让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物权;
出让人资质:出让人对转让标的无处分权限(即无权处分);
受让人主观状态:受让时为 “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
交易对价: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排除无偿赠与或明显低价交易;
权利公示:需完成法定公示程序 —— 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例如,白某向好友李某借了一台相机,之后在同行的张某看中该相机时,白某以略高于市场的价格将相机卖给张某。此案例中,白某与李某是借用关系,相机所有权归李某,白某出售相机属于无权处分;但张某不知道相机是李某所有(主观善意),且以合理价格购买,同时相机已交付给张某,完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因此,张某依法取得相机所有权,李某无法要求张某返还相机,只能向白某索要因无权处分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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