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以后, 房屋损毁、 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房产纠纷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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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承担,核心以 “是否交付使用” 为判断标准,具体规则如下:
一般情形:交付使用前,风险由出卖人(开发商)承担;交付使用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购房者)。“交付使用” 通常以转移占有为准,如交钥匙、购房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等。
特殊情形:买受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风险自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即使其未实际收房。
例外情形: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从约定或规定。
现实中,若购房者因与开发商存在矛盾而无正当理由拒接交房,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证据,即便未实际接收房屋,仍需承担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04.html#post-1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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