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 “ 内部认购” 的行为违法吗?

房产纠纷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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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商因筹集资金需要,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情况下,以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进行 “内部认购”,并与部分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开发商的上述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商出售预售房屋前,必须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其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预售合同原则上无效(起诉前补正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虽以价格优势通过 “内部认购” 吸引购房者,但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 “内部认购” 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06.html#post-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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