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时补偿方式有哪几种?

行政诉讼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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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由此可见,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且不同补偿方式在签订补偿协议时的注意重点不同: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可选择由征收部门支付货币,以弥补房屋被征收的损失。签订协议时,需重点关注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支付责任方等条款,确保补偿款能按时足额落实。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调换房屋,双方需结清被征收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值差价。签订协议时,需重点关注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交房时间,以及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条款。
例如,某市居民李某因小区附近修建街心花园,房屋需被征收。若李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签订协议时应着重确认调换房屋的具体信息及过渡期间的安置保障;若选择货币补偿,则需重点明确补偿金额与支付细节。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24.html#post-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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