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据此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同:后者在借贷双方达成书面合意、签订合同时即可生效;前者则需要出借人实际履行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成立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 “提供借款” 的具体认定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即生效):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借款义务后才生效。例如,小王和小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王向小方出借 5 万元,该合同不在双方签字时生效,需等到小王将 5 万元借款实际支付给小方(如现金交付被小方接收、转账资金到小方账户)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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