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投资失败急需资金,遂找到况某借款。况某要求周某按年利率 40% 支付利息,周某顾虑利息过高,况某却称利息可自由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那么,况某的说法对吗?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由此可见,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并非可由当事人完全自由约定,需受法律规定的利率限制:
- 核心限制: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 法律后果:若约定利率超过该限额,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原则底线:法律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利息约定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任意约定。
案例中,况某主张 “利息可自由约定” 的说法不对。若周某与况某约定年利率 40%,该利率大概率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超出部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二人需在法定利率限额内约定利息,而非任意合意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38.html#post-13139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38.html#post-1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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