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砍头息” 有效吗?

民间借贷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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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预先从约定的本金中扣除一部分资金作为利息的行为。例如,邹某承诺借给徐某 50 万元,但双方约定,邹某在交付借款时先扣除 5 万元作为利息,而借款合同中明确的借款数额仍为 50 万元。此时,邹某扣除的 5 万元即为 “砍头息”。
“砍头息” 虽能降低出借人收不到利息的风险,却导致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大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资金数额,对借款人权益不利。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由此可见,“砍头息” 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借款合同时,当事人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若已扣除,需按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数额计算本金和利息。
就前述案例而言,邹某在 50 万元借款中预先扣除 5 万元 “砍头息” 的行为违法,徐某无需按合同约定的 50 万元返还,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 45 万元本金返还,并以 45 万元为基数计算和支付利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40.html#post-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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