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价值减少, 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吗?

抵押担保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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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将一批货物抵押给 B 公司,不料遭遇台风天气,且 A 公司未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最终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请问,B 公司可以要求 A 公司提供担保吗?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明确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由此可见,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享有明确的权利,可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
权利前提: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存在过错(如未妥善保管);
具体权利:抵押权人可选择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要求抵押人提供与价值减少部分相当的担保;
后续措施:若抵押人既不恢复价值也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前述案例中,A 公司因未妥善保管抵押物,对抵押物价值减少存在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 B 公司有权要求 A 公司提供与抵押物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56.html#post-1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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