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怎么定? 质权什么时候成立?

抵押担保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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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据此可知,质押合同的订立与质权的成立需遵循不同规则,具体如下:
质押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符合生效要件(无无效情形)时生效;
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生效不代表质权成立,质权需待出质人实际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后,才正式设立,此时担保物权效力才产生。
也就是说,在出质人转移质押物占有之前,即便质押合同已生效,也不会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
例如,小丽欲将自己价值 5 万元的某奢侈品牌包包出质给圆圆,以获取借款。双方签订质押合同时,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质押合同当即生效,小丽负有向圆圆交付包包的义务,但此时质权尚未成立。待小丽将包包实际交付给圆圆后,质权才顺利设立,圆圆才能通过质权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
这提醒我们,在利用质押担保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质权人)务必要求出质人及时交付质物,以确保质权依法设立。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60.html#post-1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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