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能否要求网络借贷平台清偿未追回的债权,关键在于平台是否作出 “提供担保” 的明确意思表示,具体规则如下:
仅提供媒介服务:若平台仅作为借贷双方的中介,未明示或通过证据证明提供担保,出借人不能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即无法要求平台清偿);
明确提供担保:若平台通过网页、广告等方式明示为借贷提供担保,或有其他证据证明担保意愿,出借人可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即有权要求平台清偿)。
例如,A 平台为稳固投资者、吸引出借人,在平台宣传中特别强调 “平台担保,保您无忧”。戴某看到该广告后,通过平台出借 2 万元。若之后戴某的债权未能按期追回,因 A 平台明确作出了担保承诺,戴某可以要求 A 平台承担保证责任,清偿未追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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