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临时用地需要哪些程序?

建设工程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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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油勘探队计划在甲村周边开展临时石油勘探工作,需要临时占用甲村部分集体土地。请问,报批临时用地需要哪些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由此可知,报批临时用地需遵循 “审批 + 签约付费” 的核心流程,具体分两步,且需根据土地位置调整前置环节:
审批环节: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若临时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需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批前,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签约与付费环节:根据土地权属(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者需与对应主体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 使用国有土地的,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约;使用集体土地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约,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上述案例中,石油勘探队需临时占用甲村集体土地,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若位于城市规划区,需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再与甲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相应补偿费。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74.html#post-1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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