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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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此可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心是 “未按法定程序审批” 或 “违反法律规定转让 / 占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借开办乡镇企业名义,未经审批,无偿占用农用地;
以与乡村开办联营企业为名,不经审批,非法占用农用地;
公开非法买卖土地;
村民住宅用地未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未按法定审批流程转让、占用土地的情形。
例如,乙企业以创办乡镇企业为由,未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就私自占用某村的农用地。这种行为符合 “借开办乡镇企业名义、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 的情形,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181.html#post-1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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