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后, 受让方连续两年以上放弃耕种任其荒废的, 承包方能否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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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 受让方连续两年以上放弃耕种任其荒废的, 承包方能否单方解除流转合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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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由此可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需遵循 “限制单方解除” 原则,承包方一般不得擅自单方解除,但受让方出现法定违约情形时除外,具体规则如下:
原则: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流转合同,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流转关系稳定;
例外情形:受让方存在 “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损害土地或破坏生态”“其他严重违约” 四种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需经受让方同意;
关键认定:“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是明确列举的可解除情形,只要受让方的荒废行为满足 “连续两年及以上” 的时间条件,承包方即可触发单方解除权。
例如,周某将土地流转给同村的王某,王某仅耕种一年后便停止耕种,任由土地荒废长达三年,其行为符合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的法定情形。此时,周某作为原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201.html#post-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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