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结婚离开村子后, 其承包地是否应被收回?

土地承包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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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结婚之后,便搬到邻村的夫家居住。一个月后,小芳在新居住地还未取得承包地,但其父母告诉她,村委会称其已结婚离开村子,要把她的承包地收回。请问,小芳原居住地的村委会能收回小芳的承包地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细化:“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同时,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违法责任:“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知,法律对结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特殊保护,核心规则与禁止性要求如下:
权利平等底线:妇女在土地承包中与男子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承包地是否收回不受婚姻状况单独影响;
收回的核心限制:承包期内,判断能否收回结婚妇女原承包地的关键标准是 “新居住地是否取得承包地”—— 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发包方(村委会)就绝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使妇女已实际搬离原村;
违法的明确后果:若发包方以 “结婚离开” 为由收回承包地,属于 “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违法行为,需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妇女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上述案例中,小芳虽结婚搬至邻村,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完全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地不予收回的情形。因此,小芳原所在村的村委会无权收回其承包地,该收回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小芳有权拒绝并要求村委会停止侵害。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212.html#post-1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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