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人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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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市金元投资公司工作期间,有两项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这两项发明的专利权人都是金元公司。王某要求金元公司支付自己职务发明专利的奖金和报酬,但是遭到对方拒绝,王某于是提起了诉讼。那么,王某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要判断王某的诉求是否合理,需先明确职务发明创造人的法定权利,相关权利在《专利法》中有明确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由此可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虽归单位所有,但发明人仍依法享有三项核心权利,具体如下:
署名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等专利文件中,明确标注自己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身份,该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或放弃。
获得奖励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需向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奖励,无论专利是否实际实施,单位均有义务履行该奖励义务。
获得合理报酬权
当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被实施后(如单位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等),单位需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产生的经济效益,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合理报酬,报酬金额需与专利贡献相匹配。
结合案例分析:王某作为两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虽专利权归金元公司,但依法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金元公司拒绝支付的行为违反《专利法》规定。因此,王某的诉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金元公司需按规定向其支付奖金及合理报酬。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question/13226.html#post-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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