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4 月,高某向商标局提出了 “缘来是你” 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获得核准注册。2021 年 1 月,缘来是你婚庆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 “缘来是你” 商标的申请,称 “缘来是你” 是其在中国的驰名商标。那么,高某还可拥有该商标吗?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商标注册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禁止抢注行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由此可知,不能简单以 “申请在先” 为由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需区分 “正常注册” 与 “恶意抢注”,核心规则如下:
禁止损害在先权利:若他人对未注册商标已享有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或案例中提及的 “驰名商标” 权益),申请注册该商标将被禁止。
禁止不正当抢注:即使商标未注册,若他人已实际使用且该商标 “有一定影响”(如在特定区域、行业内具有知名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在先” 原则的例外:商标注册虽以 “申请在先” 为一般原则,但该原则不得突破 “禁止恶意抢注” 的底线,法律优先保护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案例分析:缘来是你婚庆公司主张 “缘来是你” 是其在中国的驰名商标,说明该商标已由其实际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高某抢先注册该商标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 “不正当抢注” 情形,即使已获得核准注册,也可被撤销。
因此,高某不能继续拥有该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 “缘来是你” 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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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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