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觥筹交错间喝得酩酊大醉。酒席散后,朋友给其安排在饭店附近的酒店住宿。谁料,谭某入住某酒店后,在服务人员为其上门送洗漱用品之际,谭某见色起意,将该服务人员按到床上欲行强奸,后因有人听到呼救而及时赶到制止了悲剧的发生。事后,谭某懊悔不已,称自己喝多了,否则不会发生这样的事。那么,谭某构成强奸罪吗?
谭某构成强奸罪,因有人及时赶来阻止,属于强奸未遂。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醉酒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 “免责借口”,具体规则如下:
酒后犯罪与正常状态下犯罪的责任认定一致,不会因醉酒而免除刑事责任;
法律未规定 “醉酒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除非案件存在其他法定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否则酒后犯罪将依法正常量刑。
结合案例分析:谭某虽以 “喝多了” 为由辩解,但醉酒状态不影响其强奸罪(未遂)的成立,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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